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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 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3]21号
  • 【发布日期】1993-01-09
  • 【生效日期】1993-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 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
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研究同意昆明市财粮贸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现批转你们,望根据“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
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作为流通载体的商业网点,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十多年来特别是“七五”以来的建设,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体系。据统计,截至一九九一年底全市商业服务人员发展到47323个,比一九八0年增长8.14倍,比一九八四年增长54.05%,千人拥有商业服务网点13.17个;商业服务人员发展到157.426人,比一九八0年增长1.43倍,比一九八四增长39.17%,千人拥有商业服务人员43.82人。其中“七五”期间增加商业网点为3377个,增加商业服务人员44309人,基本上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了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
“七五”期间,全市通过各级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市场管理费、网点配套费、企业自筹和社会集资等渠道,共投入网点建设资金4.25亿元,其中企业自筹1.7亿元,占40%;社会集资1.1405亿元,占26.8%;财政拨款1977万元,占4.7%;银行贷款8828万元,占20.77%;市场管理费547万元,占1.28%网点配套费2745万元,占6.45%,形成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建设商业商业服务网点的大好局面,加快人商业网点的建设。
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在我市商业网点的建设上,出现了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在网点布局上,由传统的商业区向城郊结合部和新建生活小区发展,逐步形成与新建小区居民生活需要配套的商业网点群。新建小区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筹安排了相应的商业网点,使之布局合理,成龙配套,居民出门七件事,油盐柴米酱醋茶相对齐全,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二是结合旧城改造,在传统商业区的网点建设上,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兴建了一批大中型的商业网点设施。椐统计,84年到今年9月份,市区拆迁(含旧城改造、退还业主和自己拆建)国合商业网点441个,面积6.4万平米,同期国合商业新建成网点129个,面积15.5万平米,建拆相抵净增网点面积9.1万平米,新增就业职工16403人,拆建面积比为1:2.38,体现了拆旧建新、拆小建大、增加营业面积和从业人员、改善市容市貌和居民居住条件等一举多得的效果。对充分发挥城市中心区的综合效益,把昆明建设成为西南地区和面向东南亚的主要商贸中心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在网点建设上,坚持了“政府牵头、领导挂帅”,“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建改建网点的积极性,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建设商业网点的可喜局面,有力地弥补了我市商业网点不足,解决人民诸多困难问题。并有效地推动了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四是为适应深化农副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体制改革的需要,兴建了一大批城乡集贸市场。一九九一年底,全市集贸市场已发展到270个,比一九八0年增长1.62倍,比一九八四年增长55.17%(仅“七五”期间就增加了58个),其中有在省内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专业批发市场21个。一九九一年集市成交总额突破13亿元,比一九八0年增长22.43%,为一九八0年的15倍,初步改变了“六五”期间集贸市场类型单一,设施不配套,布局不合理,以街为市、占道经营的局面。
但是,在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方面,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急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商业网点拆建在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微利行业在旧城改造中经营阵地减少;网点拆迁安置的政策不配套,特别是近一、二年来,由于旧城改造加快,国合商业网点拆迁范围较大,拆迁时间相对集中,网点拆建时间差延长,使拆迁安置的矛盾更加突出。
据调查统计,从84年至今年9月份全市共拆迁国合商业网点441个,64994.57平方米,涉及财贸职工8164人(其中在职职工5452人,退离休职工2712个),内部消化、安排4851人,尚有601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安排,靠领取生活费度日。
91年到今年9月,因旧城改造拆迁国合商业网点143个,18334平方米,为84年-90年七年旧城改造拆迁网点总数219个,25175.22平方米的65.3%和72.8%,其中仅今年1-9月份全市年增加31%和18.5%,比90年全年分别增加145.5%和71.6%,今年1-9月份全市因拆迁后待业的职工达347人,为整个待业数601人的57.8%,主要原因有:
1、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新建商业网点根据市场需求在行业、企业之间的布局进行新的调整,表现在:(1)随着改革开放,旅游业异军突起。在新建商业网点中,客房面积多达7.5平方米,占新建总面积的48.4%,这部分安排了职工1950人,而部分被拆迁网点待业人员,又不适合安排在这些兴行业。(2)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工业品特别是对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需求不断增长,新建商业网点中经营农副产品的比重下降,经营工业品的比重上升。(3)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合微利老企业,退休职工多,企业负担重,普遍缺乏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因为缺乏资金,要求回迁付不起统建费,“拆一还一”的政策就兑现不了。
由于网点拆建在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平衡,尽管在总量上拆建面积比为1:2.83,但因旅游业对人员素质、年龄、文化结构的客观要求等,加上现行体制的制约,致使拆建网点的人员在行业,企业之间无法流动、调剂,只能在本企业内部消化,实在消化不了时,只能靠领取生活费度日。
2、拆迁安置的政策不配套,也使网点拆迁中产生的矛盾加大。
新拆迁的国合网点,绝大部分要依靠拆迁单位重建临时网点安置,拆建存在着时间差,企业无力内部消化的人员,只能回家待业,时间差越长,待业时间也就越长。少部分能及时安排临时网点的,一是区位影响,商业环境欠佳,经济效益普遍不好;二是租金过高,部分微利企业无力承受,只得放弃不用,拆迁与安置的矛盾十分突出。
3、网点建设和管理还没有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网点建设客观存在着建设滞后于拆迁,拆是为了更好地建,但是商业网点与居民户不同,无法搞“投亲靠友”,只能在妥善安排好,并使他们能正常开展购销活动的前提下,才可进行拆除。我市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关于网点建设和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4、“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既极大地调动各级、各行业、各部门兴建扩建网点的积极性,大大地增加了我市网点的总量,但在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下各级、各行业、各部门和经济利益是多元化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些社会商业网点除安排本单位待业富裕人员外,大部分是出租抓收入,“谁出得起高价,就租给谁”,随着房屋商品化进程的加快,房租大幅度提高,而国合商业企业在推向市场后,转变经营机制尚有一个过程,纷纷反映难以承受。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要及时解决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中出现的新问题。在网点的拆迁安置中,既要注意保护拆迁单位、被拆迁单位、产权单位的积极性,又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2、加快网点的立法工作,使网点建设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依法治理,确保国合商业的主营阵地不被削弱,对一些微利的群众需要的行业要给予扶持政策,保护这些行业在竞争中不被淘汰,有利于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也使各级、各行业、各部门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在网点问题上,国合商业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力更生,自己动手,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开展网点建设开发工作。经市政府昆政复(92)95号文批准成立在昆明市商业网点设施建设开发公司及一商、二商、粮食、供销四个开发分公司,要抓紧筹组和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以“一厦八场”的建设为龙头,大、中、小型网点建设项目并举,依法进行建设和开发,尽快运行,开展业务,早见成效,为国合业统筹网点排扰解难,为网点建设筹集资金,增强国合商业的后劲。要全面规划,用好政策,集中有限财力,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多建一些网点;充分利用现有网点,挖掘潜力,及时调整经营结构,满足群众需要,发挥网点的最大使用效益;对此须严格按规划布局设置,同时不得任意调整改变它用,要彻底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等客上门的经营习惯和方式,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国合商业网点要向集贸市场渗透,开拓国合商业网点的新领域。
4、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旧城改造中出现的新问题,以进一步发挥国合商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渠道作用,在网点拆迁安置中,应明确:
(1)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将拆迁区内的国合商业网点情况及安置意见上报市商业网点办公室、经市网点办审查批准后,方得拆迁。
(2)对旧城改造中被统建单位(含开发公司)拆除的国合商业网点,要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的原则,一律实行就近回迁。产权属国合商业的,原面积按成本价优惠30%作价结算,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统建价格结算;使用权属国合商业的,按原面积交还使用权,由使用单位与房屋业主办理新的租赁手续,租金按房管部门标准执行。
(3)拆迁国合商业网点,原则上实行先建后拆。凡不具备先建后拆条件,在拆建时间差内又不能安置的,拆迁单位应与被拆迁单位签订协议,承担被拆迁国合商业网点职工(含该网点所赡养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直至重新安置为止。拆迁单位拒不执行时,授权市网点办通知银行强行划拨。
(4)参加统建的国合商业网点,税费要视企业具体情况给予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减半分摊。
(5)为了提高网点使用效益,减少闲置浪费,对我市市区内经市网点办安排的国合商业网点,在2个月内不开业的,由市网点办收取网点占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日2元,并规定开业期限,逾期不开业者,收回网点重新安排。
(6)旧城改造的主要街道、主要商业区,应预留较好位置建盖国合商业网点,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授权市财委所属市商业网点设施建设开发公司及分公司负责统建。
5、对四区一县(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安宁县)新建住宅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问题,在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1)要认真做好按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投资的7%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的工作。凡在我市四区一县(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安宁县)建住宅的单位,必须在建设前按规定向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交纳商业网点配套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用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
(2)今年内未按原规定缴纳网点配套费的项目,一律补缴。
(3)官渡、西山两郊区网点办应严格网点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并按比例定期足额上交市网点办。凡在官渡、西山辖区内建设居民住宅的,区属单位所交网点费全部留区网点办安排分配使用;中央、省属在昆单位和市属单位所交的网点配套费,先全额上交,然后50%返还区网点办,50%留市网点办统一安排使用,并按月结算上交。对于两区网点办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由市财政向两区财政扣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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