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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关于推广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2]综196号
  • 【发布日期】1992-08-05
  • 【生效日期】1992-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关于推广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关于推广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

(1992年8月5日厦府〔1992〕综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公用事业局《关于推广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的报告》。现予转发,请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各项配套准备工作,认真组织试行。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这是国务院101号令的要求。改进垃圾收集方法势在必行。要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垃圾收集和保洁制度,逐步加以推广,直至普遍实行。要通过这一试验推动垃圾清运、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附: 关于推广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市城区乱丢、乱倒垃圾的状况和大街小巷摆放垃圾桶的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垃圾收集、转运方式落后,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成为创造卫生城市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彻底整治乱倒垃圾的现象,从七月上旬开始,在十个居委会试行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的试点。实践证明,它方便了市民的生活和工作,多数群众是拥护和支持的,基本杜绝了乱倒垃圾现象,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大有改观。
为了使我市环境卫生提高到新水平,我们建议在全市城区推广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

一、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和巷道保洁工作由街道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区环卫站主管。
单位、市场等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有偿服务工作仍由环卫部门负责。

二、实行上门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每天由居委会组织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并由保洁员运往附近垃圾楼(场)或由区环卫站定时定点收集转运。
在实行上门收集垃圾的地区即行取消垃圾桶,停止摇铃收集垃圾。

三、实行统一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暂定为:1-3人户,每户每月2元;4-5人户,每户每月3元;6人以上户,每户每月4元;烈属、五保户和特殊困难户酌情减免。非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收集、代运可协商收费。
收费工作暂由街道居委会每月或每季度向居民收取一次。每半年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区环卫站上报收支情况。

四、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的责任感,自觉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第一号通告,积极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

五、抓紧与上门收集垃圾配套的设施建设。今后应结合旧城改造,公厕改造和新区建设,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楼,方便垃圾的运送。垃圾楼的建设由环卫处组织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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