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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 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61号
  • 【发布日期】1992-07-31
  • 【生效日期】1992-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 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
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桂政发〔1992〕61号1992年7月31日)

国务院最近发出了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打假”工作很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处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捣毁了一大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而且有继续蔓延和发展的趋势,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见利忘义,采取种种手段,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个别地方,竟形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和生产窝点。由于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迅速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切实抓出成效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打击的重点
查处假药、假烟、假酒、劣质农药、劣质食品作为这次“打假”活动的重点。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已成立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打假”的日常工作。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已自治区工商局、技术监督局为主,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和协助,各司其职,真抓实干,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三、具体措施
除按国务院国发〔1992〕38号文件的九点规定执行外,另补充三点:
1、商业经销部门要端正经营思想,增强商业道德意识和用户至上意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把关措施,形成一个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的市场运行机制。
2、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养奸,更不能护短。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那些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商品,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3、为了保证查处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凡经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发现有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必要的检验样品,检测单位要优先安排检验。

四、具体安排
“打假”活动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到八月二十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即国发〔1992〕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组织力量制定和部署“打假”工作。
第二阶段:举报、查处阶段,从八月下旬至十月上旬。各地、市、县应设立举报电话,根据举报和其他掌握的线索,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在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进行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对查出的假冒伪劣商品暂时封存,准备按全国统一的销毁时间就地销毁,以造成“打假”的声势。
第三阶段:严打公判阶段,从十月初至月底。要抓住大案、要案的确凿事实,在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公开宣判一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罪犯。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规范市场秩序阶段,从十一月至十二月。通过“打假”活动,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阶段。明年初,对“打假”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以上五个阶段只是大体上的划分,有些工作还是交叉进行的。
各地要在当地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思想认识,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抵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认真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有重点地打击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保证。
做好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务必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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