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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 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2]46号
  • 【发布日期】1992-04-29
  • 【生效日期】1992-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 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
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2〕46号1992年4月29日)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商品经济、文化交流蓬勃发展,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量也日益增加,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以来,由于农村没有统一钉制门牌和制发户口簿,使公安机关了解农村社会治安情况和执行任务和执行任务十分不便;邮电、工商、税务、银行、民政、保险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需要找当事人也有诸多不便;港、澳、台同胞查找亲人也很困难。因此,在农村实行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加强农村人口管理也十分必要。现将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工作的领导。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牵动全区农村家家户户,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一定要认真做好广泛宣传教育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临时办公室。临时办公室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工商、税务、民政、保险、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参加。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工作,并于一九九三年底前全部完成这项工作。

二、经费问题。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收回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下达。

三、门牌、户口簿的式样、规格。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设计定点制作,各地不得擅自联系厂家制作,为节约财政开支,已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农村地区,可继续使用。

四、原以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的城镇,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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