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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 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24号
  • 【发布日期】1992-03-23
  • 【生效日期】1992-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 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
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1992年3月23日桂政发〔1992〕24号)

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市场中进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以促进产品机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的素质和效益,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选择一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结构比较完善的企业集团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的有关内容要求通知如下,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点的原则和目标
1、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运行机制的要求,促使企业走向市场。健全企业领导体制,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2、在国家计划和宏观政策指导下,通过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
3、当前,重要的是打破“大锅饭”,建立自负盈亏、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打破“铁饭碗”,建立能高能低而又防止过多向个人倾斜的分配机制;打破“铁交椅”,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机制,使企业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技术开发力、资产增值力、市场应变力、班子进取力、职工凝聚力、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1、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并有发展后劲。
2、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班子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商品竞争意识、改变意识、风险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企业管理基础较扎实,内部改革成效较显著,企业对深化改革的方向目标较明确,并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
4、企业自身有参加试点的积极性。

三、试点内容
1、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全面落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重点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23号文件规定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企业。
(2)企业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指令性计划采用国家订货的方式,执行计划的各方要严格按《 经济合同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对缺乏必要的物资供应、销售安排和运输保证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调整计划,主管部门应予协调解决,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国家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单位予以包购包销,不予包购包销的,或不按合同时间提货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物资供货单位、供货方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定货合同,并可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调剂;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对强行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4)除国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直接定价的产品、劳务价格和自治区物价局管理的化肥、农药、农地膜、部分中、西药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5)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有权自行决定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人员编制,并打破原有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界限,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人选,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企业人事部门考核,经党政领导酝酿讨论后由厂长决定任命(聘任或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人选,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厂长和党委书记充分商议后报政府有关部门任免(聘任或解聘),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或解聘)。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工效挂钩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下,可以自主决定在本市、县城(镇)待业人员内招工的条件、数量、方式,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备案,确需从农村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企业有权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开除、辞退职工,按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聘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发给待业人员救济金,并根据“三结合”就业方针,帮助待业人员再就业。
企业可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在做好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通过内部考试、考评、择优录用,并逐步实行职工持证上岗,签订相应的岗位合同。企业对富余的人员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兴办集体生产性的劳动服务企业,厂内转岗培训,厂内待业,提前厂内退养,厂际之间交流,劳务市场调剂,职工自谋职业等方式,妥善安置。难以消化的,为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范围内,由政府劳动部门协助消化。企业可进行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工人技师)的评定和专业职位的聘用。有权审定工人转正定级、组织考工定级,并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企业有权在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企业的工资和奖金随效益的高低上下浮动,发放时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国家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7)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自己的产品、资金、技术、商标、专利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各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经批准也可向境外投资,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经营单位的股份。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总规模不超过上年留用资金总额(包括留利、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的投资项目,企业可自主确定或有权立项,但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自营出口产品条件的,经核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签约。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享有同等的贷款优惠利率、奖励政策。在出口配额和权可证发放上,有关部门对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企业出国考察经济技术和经营性谈判、签约及售后技术服务等事宜,有关部门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9)企业有权拒绝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摊派、收费、罚款,有权抵制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评比、考试、考核(法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企业对闲置的一般设备、厂房,有权决定出租、转让、拍卖。在出租、转让、拍卖闲置的设备、厂房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的重估价值,本着有偿的原则,主管部门可优先予以调剂或者由企业委托现有设备管理机构(闲置设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和处理。企业对闲置的高精尖及成套设备,有权报请企业财产所有权代表部门或机构批准,经资产评估后,以重估价值实行有偿转让。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经企业财产所有权代表部门或机构批准,企业有权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抵押。
(11)试点企业都要实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要实行全员风险抵押。少数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技改任务重,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试点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周期较长的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期限与技术改造周期相衔接,使其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靠企业自身努力多创、多留,实现再投入、再产出、再受益,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12)企业有权依法对其他企业实行兼并;企业之间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行联营,不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
2、按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自负盈亏为核心的自我约束制度和监督制度。主要是:
(1)企业必须全面完成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经营的各项任务指标。
(2)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财务和成本核算制度,建立资产损益核算制度,按国家规定按期、足额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并确保上述基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性建设项目。
(3)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核算制度,建立企业价格制度,用足、用活、用好国家价格政策,依法、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交纳税金、费用和利润。
(4)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按照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的增减。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做到以丰补欠。
(5)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承担。
试点企业原是亏损企业的,要按照签订的扭亏目标责任制,逐步扭亏为盈和扭亏增盈。企业在扭亏期间,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直至实现扭亏或减亏目标为止;连续两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厂级领导干部降低一级工资;连续三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要对厂级领导干部予以降级处分,全体职工降低一级工资。扭亏无望的,要对企业进行关停。
新出现经营性亏损的试点企业,要以节约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风险抵押金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用生产发展基金弥补,当年不得发奖金;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厂级领导干部降低一级工资;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的,除全体职工降低工资一级外,还要对厂级领导干部予以降职处分,主管部门要对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弄虚作假搞虚盈实亏的,除追回减亏分成和奖金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财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扣发当年奖金和一级工资;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6)企业必须履行经济合同,及时清结债权债务。
企业应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做到账物相符,杜绝潜亏。
(7)对全面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指标的企业,厂长(经理)和全厂职工均应受到相应的奖励。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生产和经营计划和上交利税任务,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目标,除原定的正常效益升级,按经济效益情况,由劳动部门另给一定的效益升级指标奖励,不交工资调节税。
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企业,对厂长和有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围绕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职能,为搞好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计划、财税、投资、金融、外贸、物价、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进行配套改革,尽快制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实施细则,建立国家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监督体系。
3、依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4、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养老保险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处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的劳动争议,妥善调解、解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以外的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5、汇集经济信息,开展技术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五、试点工作的管理
1、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名单由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提供,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企业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2、被批准试点的应根据本通知,制定本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实行。
3、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其承包方案,经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由一名副主席领导此项工作,由自治区体改委、经委、财政厅、劳动厅等部门组织工作小组,负责全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工作。有试点任务的地、市、县政府(行署),必须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政府领导主管此项工作。试点企业的主管部门、经委、体改委、计委、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积极解决试点中发生的问题,形成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政策合力,保证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目标的实现。
各试点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与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地、市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地、市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办法。
本通知的解释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 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名单

(第一批共七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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