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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507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9-27
  • 【生效日期】1991-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1991年9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和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些单位的领导认识不足,领导不力,计划生育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管理工作上存在薄弱环节,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和多胎生育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我市“八五”期间正值人口出生高峰期,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因此,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仍然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认真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层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放在基层,放在流动人口等薄弱环节上。要经济分析人口生育趋势,调整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办法,强化和落实管理措施。

二、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和山东省《条例》的学习宣传,联系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人口形势的严峻性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性,增强计划生育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人口意识、人均意识、优生优育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依法管理。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制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禁止非法同居、非婚生育,禁止利用医疗手段为个人鉴定胎儿性别,严禁弃溺女婴。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继续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各单位制定的福利措施和分房、就业等规定,必须有利于晚婚晚育和少生优育。

四、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坚持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根据计划生育任务的需要,对计划生育队伍继续予以充实和培训提高。要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支持他们的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干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齐抓共管。民政、公安、工商、卫生、城建、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和各群众团体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重视妇幼保健和养老保险事业,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以推动我市计划生育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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