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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5-18
  • 【生效日期】1991-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1〕12号1991年5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粮食包干期已经结束。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粮食购销政策方面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为了保持粮食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省对市、县继续按国务院规定实行包干,指标基本稳定。原定非农业销售每年递增1.5%的规定,我省继续予以保留。为了严肃政策,对前一包干期的指标要进行认真结算。在新包干期内,有关粮食购销的重大政策,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购销调存的指标结算,按包干计划办理。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市、县支配,主要用于丰歉调剂;少购多销的粮食由市、县购议价粮补足,差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因加工折差等损耗的粮食,仍由省同各市、县各半承担和以副产品串换粮食抵补。

二、稳定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为了加强粮食计划管理,保证平价粮食供应,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0年度秋粮收购开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度省对市、县的粮食定购包干结算基数,按一九九0年度的指标不变。市、县内乡村之间、农户之间因土地人口变化或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可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县在定购总量内适当调整。各级政府应在每年春耕生产前,把粮食定购任务逐级落实到农户。为了缓解粳、籼品种矛盾,各地要因地制宜安排分季定购任务,组织好分季入库。
国家粮食定购继续实行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钩”政策。省内挂钩的标准仍按一九九0年度的规定不变。在粮食定购价格未调整前,定购任务内的小麦、玉米、晚籼、杂交、晚粳、晚糯谷,仍按现行规定分别给予收购价外补贴和优惠补助金。对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好的乡,仍由粮食部门按每50公斤粮食支付一角钱的奖励,对“四好”服务优胜单位的鼓励政策继续执行。

三、逐步压缩平价粮食销售。近几年来,我省平价粮食销售已陆续作过一些压缩,但是收支逆差仍然较大,财政负担过重。今后两年内,除城镇居民定量口粮、军粮和农村缺粮人口定销口粮仍按平价供应外,其它用粮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压缩。扶持基地生猪和禽蛋生产供应平价饲料政策,按最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对灾区群众的生活用粮,要妥善安排,保证不出问题。安排时要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把军、烈属、五保户、无自救能力的“双缺户”,作为安排的重点;对有一定经济收入或自救能力较强的缺粮户,尽可能安排议价粮;对有偿还能力的缺粮户,还可安排借销粮。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

四、严肃粮食调拨计划。省对市、县继续实行按粮食收支差额调拨。调出地区要按计划均衡发运,调入地区必须按计划及时接收。因调出方原因完不成计划的,调出方要负担仓储轮空费;因调入方原因未能按季度计划接收的,调入方要负担相应的保管费和贷款利息,年终仍不能按计划接收的粮食,相应扣减调入包干基数。调入方因此而出现的缺口,自行购买议价粮补足,不得挖用国家平价粮库存。
粮食定购包干结算基数和统销包干数之间的差额,继续实行调出优惠补助。以市、县为单位,按净调出数量,计拨补助金和平价尿素的办法、标准不变。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搞好市场调节。随着粮油生产的发展和购销政策的调整,议价经营的范围和数量将不断扩大,要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搞活粮食流通。增强国家调控市场的能力,逐步增加地方粮食储备和建立粮食储备基金。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计划地建立粮食批发市场,开展有组织的余缺调剂。国营粮食商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积极开展粮食议购,组织粮食调剂,安排好市场各项用粮,保证各方面的正常需要。集贸粮食市场,常年开放,进一步搞活,要搞好粮油市场价格管理,保持粮价基本稳定。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进一步清理和整顿粮食批发企业,禁止私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经营粮食的企业,要在征得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予登记发证。要严格控制新建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在立项时,由计委(计经委)在征求粮食部门的意见后再予审批。省内用粮企业,首先要消化省内议价粮食。

六、完善粮食财务包干办法。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省对市、县财政继续实行粮食财务包干,包干范围和基数不变。对城镇定量人口口粮口油每年递增1.5%所需补贴,继续由省按年追加各地。为缓解多储粮多赔钱的矛盾,省对市、县建立国家周转库存粮食定额储存费用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下达。粮食企业从事平价粮油经营发生的政策性补贴,必须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及时拨补,不留缺口。省财政对粮食企业的专项拨款,要如数拨补到位。对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度包干期间,产生的政策性补贴挂帐,各地要制定计划纳入预算,逐步解决。鉴于目前仓储设施严重不足,近年粮食企业的专用基金应主要用于粮食仓库建设。

七、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粮油工商企业之间实行价拨加工作价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县粮食、财政部门协商调整。对农村粮管所(站)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按照经营数量和补贴定额核定补贴总额;城镇粮店要推广、完善批零差经营办法,具体差率由各市、县粮食、财政、物价部门参照零售商业平均利润率协商确定;独立核算的大中型粮油仓库,要逐步向栈租经营方向发展,各项补贴标准按经营费用加合理利润核定。粮食基层企业要积极开展以粮油食品加工和养殖业为主的多种经营,批零兼营,方便人民生活,有条件的还要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出口创汇,提高效益。粮食部门从事饮食服务、糕点食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利润分配政策要适当调整,以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采取各种措施,逐步解决企业由于执行国家保护价而发生的亏损和潜在亏损问题。企业今后几年实现的议价经营利润,允许先提留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余额再用于抵亏,在实行工效挂钩时,不因此而影响经济效益指标。议价粮的农技改进费暂缓征收。
加快粮油工商企业的技术、网点改造。各地要把粮油食品、饲料工业的技术改造列入技改计划,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对饲料企业的税收政策,继续予以优惠,按现行减免税规定执行。粮库、粮店的经营设施改造和粮食购销网点的建设,要纳入各地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切实安排好。有关部门要在用电、燃料、原材料供应、资金、贷款利息、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粮食部门要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扭亏增盈,降低费用水平,提高企业素质。

八、保持省内食油收支平衡。食油继续实行国家定购。我省列入定购的品种仍为菜籽(油)和主产区的棉籽(油)、茶籽(油)。定购数量,根据计划开支需要一年一定。一九九一年度食油销售计划,总的保持稳定,项目略作调整。城镇定量人口口油和定量外补助油,在一九九0年度计划基础上按1.5%递增。

九、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粮食问题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做好粮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尤其是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谨慎从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关心支持粮食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地粮食机构必须稳定,不能削弱。要大力加强粮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促进粮食生产,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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