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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市场专卖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0-27
  • 【生效日期】1990-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市场专卖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市场专卖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七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烟草专卖、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江苏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和检查监督,在查处烟草系统内部违章案件,取缔黑市场,打击卷烟倒卖倒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最近我省卷烟市场混乱现象又有抬头,特别是随着销售旺季的到来,卷烟批发黑市场、长途贩运和非法倒卖活动又开始猖獗起来,一些不法分子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冲击我省烟草市场,破坏经济秩序。为了严格执行《 行政诉讼法》,认真治理“三乱”,依法加强对我省烟草市场管理,更有力地取缔卷烟黑市场和打击不法分子的倒卖活动,进一步管好江苏烟草市场,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和产、销网点的管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主渠道作用,稳定卷烟市场。凡无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规,不得擅自变更生产、经营地点,不得超越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也不得一证多点或转借、出租烟草专卖许可证。在实行烟草专卖管理的同时,要对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实行倾斜政策,支持其发挥稳定市场和平抑物价的作用。

二、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运输检查。国家规定对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必须坚决执行。对省际之间采购和运输卷烟一律实行准运证;对省内采购和运输卷烟,各级烟草部门在出具证明时,要注意支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根据卷烟市场的供求情况,调剂余缺,改善供应,统筹安排好城乡市场。在运输过程中,凡违反规定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各地检查站有权查扣;凡无准运手续或准运手续不全的,铁路、交通部门一律不得承运,擅自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以非法贩运论处;已经到货的,凡无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提货证明,运输部门应予查扣,并及时报当地烟草专卖局处理。

三、坚决打击走私卷烟的违法活动。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专卖局批准,私自经营进口卷烟者,一律按贩卖走私烟论处;查没的走私烟,未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自行销售;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个人或企业不准超量携带进口烟。各地查获的走私烟。一律交烟草部门统一处理。

四、坚决取缔非法烟草批发市场和烟贩倒卖倒买活动。各地对非法进行卷烟经营的交易场所和贩运倒卖卷烟的活动必须坚决打击,就地查扣。为制止卷烟在不正当渠道继续流通,各地查扣的烟卷,不得私分或自行销售,统一由烟草部门负责处理。凡能吸用的卷烟,一律按质论价;放开价格卷烟按产地调拨价收购;假冒伪劣卷烟就地销毁。

五、凡查处烟草专卖品和专卖管理品的罚没款及罚没物品变价款,由烟草主管部门统一上交地方财政;对于协查单位和办案有功人员,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对违章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企业和个人,不能姑息迁就,要坚决查处。凡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者,应予查扣,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视其违章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收购、罚款、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营业执照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各级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切实加强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教育。各地要加强对烟草专卖人员和烟草检查站人员的监督。烟草专卖检查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办案;检查必须二人以上并出示烟草检查证;对扣留、查封、没收的物品及罚没款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严禁贪污受贿、营私舞弊,否则一旦查实从严处理。对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只要符合《烟草专卖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符合当地合理布点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从收到书面申请到作出答复的时间,办理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不得超过90天;办理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不得超过60天;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超过30天,以保证清理整顿烟草市场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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