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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关于完善 全民所在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0]79号
  • 【发布日期】1990-07-15
  • 【生效日期】1990-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关于完善 全民所在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关于完善
全民所在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0〕79号1990年7月1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执行。

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一九八七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第一轮承包大部分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精神,现对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企业,要继续执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到期的企业,在治理整顿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限。个别重点企业,如确实需要再延长的,自治区直属企业报经区财政厅批准,地、市、县企业报经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在坚持现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承包,税后还贷试点,试点方案按区财政厅、区体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通知〉的通知》(〔89〕财工字第12号)规定精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各地、市、县在试点时,最好在一个市、县所有企业的范围内试点,至少在一个行业内试点,或选择部分有代表性企业试点,以利于试点经验办法在面上推开。

二、适当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
凡是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企业,或者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原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不合理的,都要进行调整。
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或者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要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的产品涨价收入,在抵掉原材料涨价增支因素后所余部分;要通过调增承包基数或者通过专项上交方式上交财政一半以上。
承包上交利润的具体形式,应根据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原则,主要实行各种超目标分成的办法,即上交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基数承包超收分成,亏损补贴递减(基数)承包减亏分成等,一般不再实行各种“包死干”办法。对企业超目标部分的利润,财政分成比例不应低于35%。

三、建立承包风险基金,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
承包企业应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承包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核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由经营者或者集团成员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在贯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也可以由职工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险抵押金。
风险基金和风险抵押金用于抵补企业未完成的承包上交利润。风险抵押金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和分红。
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任务时,其欠交部分依次用下列资金抵补: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者是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

四、取消利润还贷提“两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办法
从一九九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办法。
对全部用贷款新建的企业,用利润还贷时,可酌情核定企业合理留利。

五、企业第二轮承包后的新贷款,一律用企业留利资金归还
承包企业一九八七年第一轮承包期内及以前借入的基建和专项借款(简称老贷款)尚未还清的,可在延长承包期内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并在承包延期合同中规定还贷期限和每年的还贷数额。老贷款还清后,按承包期内实际还贷的平均数额,相应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一九九0年开始的第二轮承包期及以后借入的新贷款,原则上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但如果贷款已经到期,所得税后还贷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交纳所得税前归还。

六、合理分配和使用企业留利
企业留利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擅自提高企业留利中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比例。已经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企业留利(含企业超承包分成)中不再提取奖励资金。
在治理整顿期间,企业应按当年留利额15~2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收入,企业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制目标的,经营者个人的年收入,按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发〔1989〕30号)执行。企业没有完成承包任务时,应按规定扣减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收入。

七、严格承包期终检查和清算,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所有承包企业在第一轮承包期届满时,应由财政部门为主,邀请公证部门参加,对照承包合同的各项条款,对承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由审计部门进行承包期终审计。核实企业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以便在延长承包期内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措施。
承包期终检查或审计,不仅要检查当年承包指标完成情况,而且要检查整个承包期承包指标累计完成情况。承包期累计未完成的承包上交利润,应在承包期最后一年一次补足上交。对所有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企业,不得减免承包任务。
经检查确认的上一轮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包括应补未补的短包数额、拖欠债务、少计成本或者少摊费用、虚增利润等),都应按“承包条例”和承包合同处理;或在延长承包期内明确规定处理办法。

八、强化承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克服企业短期行为
承包企业要切实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加强内部核算,推广责任会计,严格执行国家和财政法规和财会制度。工业企业要按规定核算产品成本和利润,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商业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和企业风险基金。所有承包企业都不得弄虚作假,虚增利润,也不得随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产品(商品)价格。

九、物资、供销企业承包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继续实行承包办法。
凡是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再延长承包期,也不实行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承包。税后还贷试点的企业,都执行第一轮承包以前的利润分配办法。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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