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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抓紧搞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90]晋政办发明电70号
  • 【发布日期】1990-07-10
  • 【生效日期】1990-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抓紧搞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抓紧搞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0年9月10日〔90〕晋政办发明电7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九月一日,国务院召开了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电话会议,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和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同志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作了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姚依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 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十月一日 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要抓紧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真正认识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 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各项准备工作中,进一步组织干部学习 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是最为迫切的事。凡没有参加学习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补课。当前,特别要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按系统、按行业组织全面培训,使他们熟悉 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内容,并能结合各自的执法特点,熟练应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继续抓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该废止的要公开废止,该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该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侵害企业和公民正当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实施;对虽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但实际工作确有需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反的法规和规章。此项工作,要在九月底完成。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坚决制止没有执法权的机关和人员行使执法权的现象。对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同时要加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建设,使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高效率。

三、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几乎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可能先向行政讥关申请复议,有70%是属于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案件大约有四分之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重视,要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承担复议应诉工作,并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法律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又有一定复议应诉能力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同时,要抓紧对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的法律业务知识,提高应诉能力,避免在行政诉讼中不该败诉的败诉。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由于政府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要承担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大量工作,又面临着严肃执法的艰巨任务,同时还要承担大量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势在必行。姚依林同志在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为实现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目标,必须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治理整顿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改革开放的进行必然会遇到旧体制、旧观念、旧习惯势力的阻碍,无论是治理整顿还是改革开放都是我们面临的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而法律手段能够为实现这方面的任务确立新的社会规范,能减少治理整顿和改革中的失误和改革中的主观随意性。这就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政府法制工作。同时要善于使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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