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证券转让过户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证券转让过户管理的补充通知
(1990年3月26日)
深圳市证券公司、中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更好地做好证券登记过户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快过户登记速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登记过户的机构在签收转让机构的成交单后,必须按签收日期的先后顺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按先后顺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手续的,除按每笔交易后延一日向转让机构交付赔偿金两元外,登记过户机构还需每日按过户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证券受让人交付赔偿金,其交付方式由转让机构办理。
二、原定的转让机构向登记过户机构交付20%的登记过户手续费改为5%。
三、有关证券过户登记问题按(1989)深人银发字第082号和(1989)深人银发字第135号规定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