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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工资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3-19
  • 【生效日期】1990-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工资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工资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1990年3月19日津政发〔199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发〔1989〕11号)精神,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文件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职工工资的管理,加强对工资基金的宏观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之内,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审慎统一处理各种工资政策问题,避免政出多门及引发矛盾,消除不稳定的因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市人事局;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市劳动局。

二、凡属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标准的审批,调整和晋升(含奖励晋级)职工工资的政策规定,各类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各种奖励、津贴、补贴制度的建立和标准的确定等,均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并监督执行。

三、凡属于企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标准的审批,调整和晋升(含奖励晋级)职工工资的政策规定,各类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在成本内列支的各种奖励、津贴、补贴制度的建立和标准的确定等,均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执行。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财政局负责制订和管理。

四、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有关增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奖励晋级等方面的规定,在我市需要贯彻执行的,以及我市各部门提出的上述方面的问题,都必须分别归口市人事局和劳动局承办,经综合平衡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在行政事业经费、其他经费和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检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六、加强职工工资的集中统一管理,是一项涉及全市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把工资工作搞好,促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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