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贵州省育林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1990]18号
  • 【发布日期】1990-02-21
  • 【生效日期】1990-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贵州省育林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贵州省育林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0年2月21日黔府办〔1990〕1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府〔1989」39号文,以下简称“两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对“两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条“凡经营以下产品……”应改为“凡在我省境内经营以下产品……”。

二、“两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条(五)、(六)项及第三章第三条(六)项中:
(一)经济林产品、木本油料及各种树脂、树皮,是指油桐籽、木姜子、五倍子、生漆、松脂、栓皮、黑荆树、杨梅皮等林产化工原料及杜仲(皮)、黄柏(皮)、贵柏(皮)、厚朴(皮)、桂皮等乔木中药材,只征收育林基金,免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
育林基金收缴办法:(1)由经营者(即供销社、粮食部门和其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缴纳。(2)如加工厂(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等部门自办的加工厂)直接向农民收购桐籽、松脂等原料后,即进行加工的,则按收购价的2%缴纳。(3)供销社、粮食部门或其他经营上述产品的单位,按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章规定的收缴办法上交。
按照不得重征或漏征的原则,凡是以上述林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如桐油、木姜油、松香、松节油、栲胶等加工产品,其原料已缴纳育林基金的(要有收据)不再缴纳育林基金和木材更新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两金”)。凡是未缴纳育林基金的,要按上述原材料金额交纳育林基金。
(二)木耳、香菇、茯苓、竹笋(含玉兰片),由经营者按收购后第一销售价的2%缴纳育林基金,免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
(三)茶油(籽)、茶叶、水果(含干果)及中药材(除黄柏、贵柏、厚朴、杜仲、桂皮外),暂不缴纳“两金”。

三、《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条(二)项中杂竹问题,由持有该项经营执照的国营单位或集体单位,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育林基金。如个人(含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则按市场销售价的6%缴纳育林基金。

四、《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三条(四)项应更正为:“木、竹加工单位或林农,向木、竹经营单位、用户以及在市场上直接投售的木、竹制成品和半成品,其木、竹原料未缴纳育林基金的,按林业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木、竹原料销售价的12%缴纳”。

五、育林基金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三条(五)项中的15%应更正为5%(1989年6月23日已发更正通知)。

六、农户用木材调换其它产品,按当地木材的市场价格缴纳“两金”。

七、《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章第二十条到“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为止。后一句删掉。

八、《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条(三)项中最后一句“……由购入单位按林业部门现行销售价8%缴纳”应更改为“……由购入单位按林业部门现行木、竹销售价的8%缴纳”。
以上修改条款,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