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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 区财政厅、区工商银行关于扶持国营大中型 汽车运输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7号
  • 【发布日期】1990-01-15
  • 【生效日期】1990-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 区财政厅、区工商银行关于扶持国营大中型 汽车运输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
区财政厅、区工商银行关于扶持国营大中型
汽车运输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1990年1月15日桂政发〔1990〕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交通厅、区财政厅、区工商银行制定的《关于扶持国营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若干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国营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若干措施

交通运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为了使我区国营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含梧州汽车总站原来所属的县汽车站)摆脱困境,发挥其在公路运输中的骨干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我们拟定下列扶持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把发展交通运输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搞好运输市场的治理整顿,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励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充分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为了帮助全区大中型国营运输企业减轻负担,尽快还清旧的购车贷款,企业在一九九一年底以前,每年税前还贷的利润金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具体还款的指导性计划由区交通厅下达。各企业税前还贷的款额由各地行署、市政府核定。由当地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监督执行,并报区交通厅、财政厅备案。

三、为了改变当前车辆陈旧的现状,加快车辆的更新,可适当提高车辆的折旧率。车辆的折旧基金全部用于车辆贷款的偿还和车辆的更新。各种车辆的折旧提取幅度由区财政厅和区交通厅制定,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企业的折旧率。

四、对还贷任务重的企业,各地财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二年给予适当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减免的所得税全部用于偿还企业的贷款。

五、从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二年,三年免征企业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土地使用税及利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减免的资金一律作为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专门用于车辆的更新。

六、以上规定的具体事宜,由区财政厅和区交通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以上措施,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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