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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关于 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89]156号
  • 【发布日期】1989-12-30
  • 【生效日期】1989-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关于 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关于
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89〕156号1989年12月30日)

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区各地、市、县积极贯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有关决定,把“三来一补”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突破口来抓,建立了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机构,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不少地方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新上了一批来料加工装配项目,使我区“三来一补”业务呈现出新的转机,生产出现了稳步上升的好势头。开展这项业务对我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增加外汇收入,弥补资金不足,壮大城乡经济以及安排社会闲散劳动力,促进安定团结,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必须把它抓紧抓好。
广西地处沿海、临近港澳,水陆运输方便,劳动力资源丰富,海外华侨较多,在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对外加工装配方面有许多有利条件,机遇很好,大有可为。目前这项工作虽然已有一定的发展,取得一些成绩,但潜在的许多优势还远没有充分发挥。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定信心,奋起直追,不失时机地抓住当前国际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良好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经同有关部门协商和认真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择重点,带动全局,促进发展。从目前全区各地实际情况考虑,综合多方面有利因素,拟选择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市、县和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作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重点,其它有条件的地、市、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对上述重点地市,在合同审批、配额分配、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税收减免、货物进出口管理和业务考察洽谈等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照顾,重点扶持,为其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二、广开各种渠道,扩大对外交往。当前我区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信息不灵,客户太少,渠道太窄,订单不多。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区邻近广东、海南以及港澳、东南亚的地理优势和在港澳、海外有较多华侨亲友关系的有利条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主动进行联系,积极扩大宣传,加强对外交往;支持侨联、政协、统战等部分、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工作,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港澳和国外的亲友、有关人士进行宣传、介绍、洽谈、鼓励各方人士为发展我区“三来一补”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同时,建议区人民政府今后对赴港澳洽谈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团组给予照顾,及时审批,方便往来,以利招揽客户,承接订单,保证加工生产。

三、加强部门合作,保证兑现政策。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主管部门已对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加工生产企业和国外客商的积极性,我区外贸、海关、工商、税务、中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工作。上述六个单位去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外汇留成要保证兑现,并本着“促进为主,管放结合”的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1、对私营企业和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但必须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代为对外签约或共同对外签约,共同承担执行合同和生产交货方面的责任。
2、对工业企业、个体经营者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收入,凡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期满的企业,不得再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照顾尚未期满的,可按原定期限继续免征增值税至期满为止。对承接来料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可按照加工成品的价值全额统计产值。
3、来我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外商可参与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也可请外商管理我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但不宜给外商承包加工企业。
4、对受聘或参与在加工装配企业进行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的外商和国外技术人员,在已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后,为方便其联系业务和生活,可向当地海关申请进口一辆小汽车或摩托车(每人限一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5、对有条件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和对外加工区,海关视企业经营信誉改口岸监管为工厂或在加工区设立保税仓库监管。在来料加工中,由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节省下来的余料;加工后剩余的边角、余料,只要符合用料核销标准,节约归厂方自行处理。来料加工中产生的副次品,转为内销时,由海关酌情估价补税。

四、齐心协力,内外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外贸公司和我区驻港澳、深圳、珠海机构的作用。各级外贸公司和我驻外机构处在国际交往的第一线,具有了解市场行情,熟悉销售渠道,掌握加工费用水平,及时选择客户等优势,应为内地加工企业穿针引线,搭桥铺路,提供信息和服务,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担负重要责任,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外贸公司承接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收入列入出口统计,作为出口任务,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驻外机构和港、澳、台胞商人前来投资,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同样按有关优惠政策办理。同时,要充分利用广西在深圳市宝安县龙华镇兴办的加工区,作为来料加工的“桥头堡”,广开渠道,招揽客户,承接加工,逐步将一些深加工产品转入内地生产,还可以分发到城镇闲散居民中去搞,以带动县、乡(镇)企业加工业务的发展。

五、改革机构设置,提供“一条龙”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外经领导小组批准,全区各地、市经贸委和沿海地区各县经贸委(局、公司)已相继成立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配备了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现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具体做法,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市成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负责对外咨询、谈判、签约、报关、核销、结汇、运输等项业务(仅限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范围,不搞正常贸易),所签合同或协议按已规定的权限向外贸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以方便外商,提高效率,吸引投资。同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开放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至少两个月一次)召集外贸、海关、工商、税务、中行、外管外运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统一思想,协调管理,加强宏观指导,促进加工装配业务的大力开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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