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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产权登记及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6
  • 【发布文号】榕房房[1989]324号
  • 【发布日期】1989-11-25
  • 【生效日期】1989-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产权登记及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产权登记及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25日榕房房〔1989〕324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新建了大量的商品房,这对于缓和住户紧张状况,促进城市建设向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商品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绝大部分至今尚未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众多的购房者无法申请办理商品房交易监证和产权移转登记发证手续。为加强对商品房产权产籍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8〕建房字第170号文件精神,及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办〔1989〕153号文件就商品房产权登记、交易监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所有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办理。商品房交易必须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交易双方应及时申请办理交易监证及产权移转登记发证和工商验证手续。

二、各公司对历年来已竣工并售出的商品房,必须抓紧时间按照有关部门排定的日期申请补办产权和交易监证手续,此项工作定于199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为了减轻各公司的负担,对于198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并售出的商品房,凡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监证的,免收公司一方的登记费和交易监证费(已收的不予退回)。

三、超过有关部门排定的期限申请补办产权登记及交易监证、工商验证手续者,按榕政办〔1989〕1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四、各公司必须认真贯彻省建委闽建房〔89〕001号文件精神,自1990年1月1日起,在商品房竣工出售前30天内到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申办产权登记手续。参与商品房交易的双方,应在成交(以正式发票开出为准)后的1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办理交易监证、工商验证及产权移转、登记发证手续。

五、公司申办商品房产权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报告;
2.征用土地批文及红线图;
3.基建项目批文;
4.建筑许可证书;
5.规划红线图;
6.设计平面图;
7.资金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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