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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 【发布单位】8081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20
  • 【生效日期】1989-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1989年11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富拉尔基油田的石油资源,现对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方面的若干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计委批准,富拉尔基油田(以下简称油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原油的生产销售纳入市统一计划。

二、富拉尔基油田开发建设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油田管理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具体组织勘探、钻井、采油作业的实体性企业公司。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开采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勘探。

四、油田开发建设要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在油田规划区域内的非油田建设项目须经城乡规划部门与油田开发部门协商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油田占用土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征用。

六、因油田开发建设需要动迁的地上建筑和地下构造物,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动迁者不得借故刁难和拒绝搬迁。

七、未经专业主管部门和油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油田生产建设用水、电管(线)。

八、井口、井架、觇标、物资材料等油田野外作业设备均属国家财产。油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油田管理部门要坚持经常地对当地人民群众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拆卸油田野外作业设备。对切割、哄抢、盗卖上述设备者,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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