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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 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9]28号
  • 【发布日期】1989-03-09
  • 【生效日期】1989-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 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
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9年3月9日津政发〔198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中、小学校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改革试点工作,与教育部门通力合作,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行学校整体改革试点的要求,经与各区县政府及教育局研究,拟在我市部分中小学进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中小学校整体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学校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四有”人才。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领导管理体制;二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引进竞争机制,实现教职工队伍的合理组合;三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工及校内结构工资制;四是深化教育教学领域改革;五是深入搞好社会支教工作,优化学校教育环境。

二、干部任免问题
校长由学校所隶属的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免。校长人选的产生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主管部门委派;(二)经学校教职工民主推荐,主管部门任命;(三)由主管部门招聘。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经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校长任命,不称职的,由校长征求学校党组织和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免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由校长任免,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干部任职变化后,工资待遇也随之改变。变化后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定编定员和工资总额包干问题
在正式编制标准下达之前,试点校暂按市教育局制定的整体改革试点校编制标准(编制标准附后)执行。在此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包干范围: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含10%增资),工龄、教龄津贴,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
对超编或缺编学校的包干经费的调整,自正式实行之月起,在一至二年内逐步、分段调整到位。

四、编余人员的安置问题
本着安定团结的方针,解决编余人员原则上以学校自我消化为主,妥善在校内安排适当工作。自我消化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和向其他系统流动,也可以停薪留职自谋出路或在校内待业。校长有权对拒聘人员限期流动,超过限期的可酌情减发直至停发基本工资。具体办法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五、实行结构工资制
试点校可以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在现行工资基础上试行校内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大体包括:基础工资、教龄工龄工资、课时工资、岗位(兼职)工资、效益工资等部分。校内结构工资的起点不宜过高。在全校现有教职工人均月收入的基础上提高20%至30%。提高的部分由学校自筹解决。
另外,我市目前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一百四十所试点校,其年奖金额从人均两个半月提高到四个半月,增加部分由试点校自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一: 天津市整体改革试点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一、编制标准 单位:人

---------------------------------------
地区| |
编| 城 镇 | 农 村
制| |
标|-----------------|-----------------
准|每班平均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每班平均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学校 | |-----------| |-----------
类型 |学生数 |合 计|教 师|职 工|学生数 |合 计|教 师|职 工
---|-----|---|---|---|-----|---|---|---
中等师| 40 |6.5|4.0|2.5| | | |
范学校| | | | | | | |
---|-----|---|---|---|-----|---|---|---
职业 |35―40|6.0|4.0|2.0|30―35|5.5|4.0|1.5
高中 | | | | | | | |
---|-----|---|---|---|-----|---|---|---
高中 |45―50|4.3|2.8|1.5|45―50|4.0|2.8|1.2
---|-----|---|---|---|-----|---|---|---
初中 |45―50|4.0|2.5|1.5|40―45|3.7|2.5|1.2
---|-----|---|---|---|-----|---|---|---
小学 |40―45|2.7|1.9|0.8|30―35|1.8|1.5|0.3
---------------------------------------

市首批重点中学高中部分,每班教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另增加0.4(教师0.2,职工0.2)。
在表列人员之外,另设下列编制:
(一)为了解决教师产假、病、事假代课和新增课程、设备等问题,另设机动编制,标准是:城镇地区各类学校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0%,农村地区各类学校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5%。指标由区、县教育局掌握,统一调剂使用。
(二)校办工厂的专职管理、技术人员另设编制,标准是: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7%;小学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5%。
(三)有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的学校,食堂炊管人员另设编制。教职工食堂炊事员按就餐人数每三十五人配备一人,就餐人员在三十五人以上的配备管理员一人;学生食堂炊事员按就餐人员每四十人配备一人,管理人员按就餐人数一百人以上配一人,三百人以上配二人。
(四)有住宿生的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员另设编制,标准是:每一百名住宿生配备管理员一人。

二、暂不列入编制人员:
(一)连续病休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脱产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教育行政部门中属于教育事业编制的人员;
(四)正在劳动教养,由学校发给生活费的人员。

三、各区、县在执行本标准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学校规模大小、班级人数多少等制定具体办法。
各区、县教职工编制总数,按本标准控制。

四、本编制标准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二: 天津市首批整体改革试点校名单


南开中学
天津市实验中学 和平区五十八中
河东区九十八中 南开区四十三中
河西区上海道小学 河北区育婴里小学
红桥区北马路小学
塘沽区二中 南郊区咸水沽三中
静海县职业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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