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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贫困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209号
  • 【发布日期】1988-09-01
  • 【生效日期】198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贫困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贫困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

(1988年9月1日昆政发〔1988〕209号)

为了加速我市贫困地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使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提倡、并欢迎省内外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禄劝县及路南、嵩明等县的贫困乡、办事处,进行经济技术开发,为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贡献力量。

二、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可以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承包“星火计划”项目和扶贫项目;可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贸易和创办各类小型企业;可采取联营、租赁、投股或合资等形式进行农、林、牧、渔和矿产等产业的开发。

三、对到贫困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要在信贷、保险投资、股份集资、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在贫困地区兴办、领办、联办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登记和发照手续。兴办企业自有资金按比例不足的,银行应给予贷款,尽量照顾低息信贷,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对各单位或个人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照顾。计划部门在物资上应尽力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到贫困地区进行承包、租赁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的收入。对在农村承包种植、养殖业,可按新增纯收入的5%至15%进行奖励,贫困县科技人员去承包应一视同仁。从事种植、养殖业承包项目的,市县有关部门在税收 、贷款、农药 、化肥、良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农村承包项目或进行开发性的试验示范推广,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从地方财政或扶贫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各种承包项目完成后,要坚持奖励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五、不论是国家机关、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或厂矿、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对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应给予大力支持,无条件支持开发贫困地区,按干管权限,办理调动手续,不得收取培训费等费用。调动后其全民(或集体)性质不变,原户口可以不转,爱人、子女不愿随去的,可留原地工作、读书。原住房可继续保留。对外地自愿到我市贫困地区工作,具有真才实学、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在落户、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凡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除原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外,再浮动一级工资,五年后根据工作实绩将其转为固定工资(进入本人档案),并再向上浮动一级;对确有成绩和作出重大贡献者,满三年可晋升一级工资,同时不影响正常调资。到偏辟贫困乡工作,成绩显著的同志,工资晋升还可突破,并不影响正常调资。工作调动属全家搬迁的,酌情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贴1000至3000元。对响应号召,调动到贫困地区工作,并在贫困地区工作满五年,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接收安排,原单位撤销、转并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但不再继续享受浮动工资。在贫困乡已工作到退休年龄的,允许回原城市。

七、凡市属党政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要积极选派一定数量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工作,二至三年轮换一次。选派人员,除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及原有补贴外,由受援单位发给一级浮动工资或一定的生活补贴,每月回家休假的车旅费,仍由原单位报销。

八、凡采取停薪留职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由本人与原单位及聘用单位分别签订合同,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农业科技人员可在五年以内),在此期间,原单位对其在住房、子女就业、医疗、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要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人员在受援单位所得的个人收入可不交原单位。停薪留职期间的业绩,应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考核内容。留职期间,如遇工资晋级,原单位应给予办理晋级手续。留职停薪期满后,如需继续延期者,可由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和聘用单位再签订合同。留职期间,本人每月应向原单位缴纳其标准工资40%的养老保险金(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养老保险金上缴地方财政)。

九、经批准离职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如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工资报酬可在税前列支,另视其所作的贡献与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提出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如果承包、租赁、领办中小型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可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与奖金标准。有资金入股者,可按股分红。

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贫困地区兼职,凡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收入全部归己。利用工作时间及单位的设备、器材、资料,应先扣除成本,然后单位与个人协商分成。贫困地区的乡镇企业、农村乡、社,在征求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后,可聘请为业余兼职工程师,并正式向他们颁发证书。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者的贡献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奖励。

十一、凡是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原单位应予支持,原待遇不变,本人应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所得报酬应依法纳税。在贫困地区工作期间因工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因病和非因工伤亡的保险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为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五大”生(电大、夜大、函大、工大、成人高校毕业生)等应聘到贫困地区工作,其粮户关系可以不转,工资可从报到之日起按定级工资执行。视其表现,第二年工资可上浮一级。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商定。工作五年后可以流动,离开贫困地区后,上浮工资取消。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一切正当收入,政府给予保护,对作出重大贡献者,还可聘为国家干部。

十三、对到贫困地区帮助工作的人员,无论是调动、选派、停薪留职、离职、兼职者,所取得的成绩和成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促进科技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支援贫困地区的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取得任职资格者,由单位优先聘用,市里从流动指标或划拨专项指标中给予解决。对到贫困地区工作有重大贡献者,要给予重奖,并可授于“先进科技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十四、本规定中,凡是国家机关、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文教卫生、工农商企事业等单位的干部、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到贫困地区承包、租赁、领办乡镇企业和开办养殖、种植业的,除享受本规定中的待遇外,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1988〕91号文件《关于下发〈昆明市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下达执行中,对单位或个人到贫困地区帮助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资格认定、合同的监督执行,以及有关问题的协商处理,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进行管理。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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