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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19号
  • 【发布日期】1988-03-05
  • 【生效日期】1988-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3月5日桂政发〔1988〕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供销社担负的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支持,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把供销社的改革引向深入,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办好供销社
1、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自愿、互利、平等、民主、服务”合作经济的原则,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健全社章,按社章办事,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问题,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理、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将现行理、监事会分设的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地改为社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层社管委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应有三分之二是农民社员。主任实行聘任制和负责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经营制度。
2、在社员自愿的前提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投资带劳等多种形式集资,联办企业;同时要在推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逐步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
3、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仍要积极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含农副土特产品),供销合作社有权实行自主经营,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或阻挠。对于储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必要的化肥储备和销售,允许有季节性差价。为了保证国家购销任务顺利完成,食购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所需资金,银行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实行存、贷分户的供销社企业,在季度或月度贷款定额指标内,可以分次贷给,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前提下,多余的资金可随时归还银行贷款。
4、供销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供销社代扣代征的税款外,不再承担其他代收、代征、代扣款项;对不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种收费,供销社有权拒付。不得改变供销社的隶属关系,其财产、资金归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国家依法保障供销社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发挥供销社服务职能作用
1、各级供销社要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为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的轨道上来,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一要以县(市)为单位,抓住三、五项工、农业骨干产品为龙头,建立一批适当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二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三要积极与农户、经济联合体签订产销合同,加强服务;四要办好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部(站),开展技术培训活动。
为扶持商品生产的发展,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基层社按上年度农副产品收购总额1%,县以上联合社按上年农副产品纯销售额0.25%的比例在税前提取扶持商品生产周转基金。
2、要积极发展社办工业。对供销社新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原有的独立核算的工业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的利润为基数,在基数内的照章纳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计征,按此办法执行到一九九0年。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工业企业,经县以上联社(含县)审查同意,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新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的税款要用于发展生产。
3、继续大力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进一步贯彻国发〔1987〕73号《国务院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落实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以及利率照顾的政策。对48个贫困县,供销社扶持生产的周转基金要切实使用好,不足部分,列出扶持生产项目和需要资金数,报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解决。对地处中越边境的7个县、47个基层社,因业务不正常,企业亏损较大,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

三、改革经营机制,搞活流通
1、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关系,逐步把各级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各级联合社是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经济联合体,既要扩大和确保社员社的自主权,又要实行联合,发挥群体优势。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可实行联合经营,组织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让利于基层。联合社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服务;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各专业公司和经营服务机构,是联社经济实体的组成部分。对县以上各专业公司,根据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业务需要,应适当分细,或组建单项的专业公司。各专业公司要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
2、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置。应按经济区在交通方便和商品集散中心的圩镇建立基层社,过去已按行政区域设置的,要逐步进行调整,对那些长期亏损、产不低债的基层社,要进行整顿。对少数“空壳社”经整顿后可恢复发展的,恢复经营初期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申请,县联社审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经过整顿后仍无效益的,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可以撤社留店,或宣布解散重新组合。对不设基层社的乡,所需化肥、农药、和扶持商品生产的工作,由县联社指定就近的基层社负责统筹安排。凡是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要积极扩大批发业务,兴办批零兼营的综合商场,发展同信用合作社、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努力办好综合服务部。继续整顿和发展农村双代店,扩大其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
3、扩大经营,搞活流通。供销社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商品以外,不受行业和商品分工的限制,可按照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在五市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城,认真办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扩大批发业务,兴办一些大型综合商场、贸易中心以及各类专业性门店。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工业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的工作,以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
为适应开拓经营和扩大服务的需要,供销社各级企业折旧费按6.5%提取。简易建筑费由主管社审批,实报实销。从搞活流通出发,自一九八八年开始,企业可参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规定,在工业品、五金、糖烟酒、副食品等行业提取削价准备金,并专款专用,削价准备金三年为期,节余部分作为企业利润处理。业务活动费可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执行。供销社用银行贷款新增经营服务网点、装修门店、新办加工企业,投产使用后,允许企业在实现新增利润税前还贷。
4、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农商、工商、商商、农工商的联合体或新的商业形式。对一些大宗农副产品和工业品,要在销地和产地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组建专业化的企业集团和联合群体,进而扩大省、市间的经济协作。各级供销社横向联合的经济组织,同样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的规定,各部门要给予支持。
5、搞好和发展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多创汇。各级供销社要与外贸部门紧密合作,切实抓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扩大出口货源,经营上可以与外贸联营,也可以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对各沿海港口,供销社要认真做好内联外合工作,利用港口的优势,积极开展经销、联销和为外贸代办出口等业务。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建立供销社系统的进出口外贸机构。积极兴办“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
6、在加强纵横经济联系,发展企业集团的同时,报经自治区人民银行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试办供销财务公司,按规定管理财务活动和资金调节;办理内部的转贷款业务,参加金融同业拆借。

四、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1、积极推行和完善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这是一种比较适合供销社特点的责任制,它是由选举、招聘产生的经营者(主任、经理)对企业经营的全面承包。承包期就是任职期,承包指标就是任期目标。任期目标,应包括企业的发展目标、经济效益、企业积累及其基本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职工福利及其收入增长和企业安全等。主任、经理可将任期目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经营单位,既把企业领导者的承包变成全体职工的承包,把企业领导者承担的风险变为全体职工共同分担,又与供销社的民主管理制度衔接起来,能更好地落实供销社的办社宗旨。承包基数要合理,一般按三年平均数,而且每年都应有一定的递增比例。税后留利,企业所得部分占60―70%,用于扩大流通和投入发展生产,30―4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主任(经理、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具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主任(经理、厂长)在任期内,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的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成绩显著者,其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个人全年收入的20至50%。主任(经理、厂长)任期届满,要经考核和审计后,始得连任或调离。
2、进一步完善门店“三包”责任制。“三包”就是根据企业领导者的任期目标分解到各门店、柜组的指标和要求,实现“三包”,即包效益(购、销、利、费、转等多项经济指标)、包服务(执行政策、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为下级社服务)、包安全(资产的完整性和“四防”安全)。要从供销社的综合效益和群体行为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责、权、利相统一、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内部协调、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原则,积极推行和完善以“三包”为内容的各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完不成基数的,扣发门店负责人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和工资。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在计征奖金税时,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59号文件(即修改后的工业十二条)有关精神办理。职工劳动分红,不属奖金,不计奖金税。
供销社系统职工工资分配,在服从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逐步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增减,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的前提下,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调资升级的时间和对象等,可根据承受能力由企业自由决定。
3、对小型饮食、服务、修理业和偏僻、微利以至亏损的小型零售门店,可向社员、集体试行租凭经营,租凭期一般为三年,承租者必须懂业务、会经营、善管理、守信用和有一定的财产作抵押,或有财力者担保。经签订租凭合同和公证处认可后,按合同执行。租凭企业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交奖金税,个人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试行办法,由区体改委、财政厅、供销社另行下达。
4、供销社为开发当地资源或兴办大型企业,可向社会试行集资或股份制,农民、职工等均可集资入股。按股份比例派人参加企业管委会(或董事会)。股份制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对股份制,目前只宜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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