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1-29
  • 【生效日期】1988-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