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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7]163号
  • 【发布日期】1987-12-25
  • 【生效日期】1987-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7年12月25日吉政发〔1987〕163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有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赁关系的,由使用人纳税。

第三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吉林省车辆税额表》计算征收。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征收,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征收。
机动车挂车和拖拉机所挂拖车,分别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和五折计算征收。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以外,下列车船也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
(二)办有停驶、报废手续的停驶车船;
(三)冰冻期间停驶的船舶;
(四)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五)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以月计算,分期缴纳。

第六条 纳税人车船发生数量增减、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改变用途时,应自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吉林省车辆使用税税额表

附: 吉林省车辆使用税税额表



类 车辆种类 计税 年度税额 说 明
别 标准 (元)

乘人汽车(电车) 每辆 180 31个(含31个、包括司机座
席,下同)座位以上的
机 乘人汽车(电车) 每辆 156 12个-30个座位的
乘人汽车(电车) 每辆 144 11个(含11个座位以下的)
动 微型客车 每辆 80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48
车 便三轮摩托车 每辆 42
二轮摩托车 每辆 36 轻便二轮摩托车照此减半征收
载货汽车 净吨位 40
(每吨)
非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 16 指大马车、汽车轮车
机 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 8
动 三轮车、手推车 每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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