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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147号
  • 【发布日期】1987-07-16
  • 【生效日期】1987-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

(1987年7月16日昆政发〔1987〕147号)

近年来,我市晋宁县夕阳区范围继发现大批恐龙化石及其它古生物化石。为加强保护和进行有计划地考古发掘,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晋宁县夕阳区包括大、小夕阳、小河坝、木杵榔、木鱼乍、保安、新山、密丫祖、鲁启祖等地的古生物化石,确定为昆明市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保护区内的一切古生物化石和其它尚未发掘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昆明市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进行考古发掘或采集标本,严禁偷盗或破坏化石。

二、保护区内各化石附近,禁止放牧、开路、炸石;禁止动土修建各类工程。

三、保护区内各古生物化石属国家所有,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生物化石及文物行使保护、管理权,负责组织考古发掘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如有重要发现,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四、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对保护区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建档保护。由区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保护工作。

五、全市公民应严格遵守《 文物保护法》及本通告的规定,发现私自挖掘和藏匿古生物化石的,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保护文物及古生物化石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文物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挖掘盗窃、破坏文物及古生物化石者,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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