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九龙江北溪引水厦门段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7]综174号
  • 【发布日期】1987-05-11
  • 【生效日期】1987-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九龙江北溪引水厦门段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九龙江北溪引水厦门段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5月11日厦府〔1987〕综174号)

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是我省一项重要水利工程,是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之一,是特区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管好、用好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北引厦门段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要以国家、社会利益为重,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严格维护工程的安全,严禁任何损坏或危及工程的行为。

二、工程明渠两岸的管护范围:岛外的东埔村至前场村段,渠岸顶宽按水流方向,左岸2米,右岸4米;锦园村至杏林堤头,左岸4米,右岸2米;杏林堤头至集美提水站左岸4米,右岸宽至公路坡脚。岛内渠岸顶宽左右各2米。岛内、外渠道填方地段除按渠顶规定宽度外,应延长到外坡脚外0.5米。在上述保护范围内,禁止开荒种植、挖土、打石头、掏沙、堆放物资、搭盖房屋、以及禽畜栏栅、厕所、粪坑、埋设电杆管道等。
禁止向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沙石;禁止向渠道超标准排污造成水质污染;禁止在渠道内放养禽畜,挂网捕鱼、炸鱼、电鱼、毒鱼。

三、工程的暗涵、隧洞、渡槽的管护范围。在工程边线10米内禁止搭盖房屋、渡槽和空心渠。盖板上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和种植农作物、堆放物资。在工程边线外100米内禁止爆炸、禁止倾倒垃圾。非管理人员禁止进入暗涵、隧道、渡槽。

四、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北引管理所的安排,统一调度,事先要提出用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水费。各单位和个人如需在渠道上增设抽水站、阻、放水建筑等,应事先经北引管理所批准,否则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拆除。

五、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挠水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擅自启闭水利闸门和放水门。

六、对积极贯彻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北引管理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