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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6]90号
  • 【发布日期】1986-11-04
  • 【生效日期】1986-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

(1986年11月4日闽政〔1986〕90号)

为了适应当前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形势,密切福建与各兄弟省市的经济技术联系,对驻闽办事处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驻闽办事处是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机关派驻在我省的行政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促进省际、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人才、物资、信息的交流与协调;指导本地设在福建的独资、合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负责管理驻闽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承办派出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二、凡需要在我省设立省级政府办事处的,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办、院的正式文件,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市一级的,应持相应政府的正式文件,送所在地政府协作办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批准件同时抄送省政府协作办和当地有关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省外各级驻闽办事处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省一级的办事处,设在福州的,由省政府协作办直接管理;设在厦门特区的,委托厦门市政府代管。地、市一级的办事处,原则上由所在地、市政府协作办管理。各办事处及其下属机构人员的党团关系、政治学习、听报告、看文件等,按上述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所在地政府机关党、团委会或协作办具体负责。

四、驻闽办事处人员的编制,省级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地市级不超过十五人,一般工作人员尽可能就地聘用。

五、驻闽办事处人员及家属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地政府按有关规定核定若干常住户口指标。具体申报常住户口的人员名单由各办事处提出,报当地政府协作办审核后由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各级政府驻闽办所需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可以租房,也可以购买商品房,还可以集资由当地房产部门统筹、统建。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七、经批准随带的办事处人员家属,在入学、医疗、就业等生活福利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省各地(市)政府驻榕、驻厦办事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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