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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颁发《会计证》,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184号
  • 【发布日期】1986-09-03
  • 【生效日期】1986-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颁发《会计证》,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办法

昆明市颁发《会计证》,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办法

(1986年9月3日昆政发(1986)184号)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搞好会计工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建立一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计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证》的性质和作用: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技术鉴定证,是会计工作的许可证。因此,必须是取得《会计证》者,方可正式从事会计工作,行使国家赋予的会计人员职权;没有取得《会计证》者,不算会计人员,不能行使会计人员职权。

二、《会计证》记录会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及变动等情况,是考核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记录内容分三项:
1、“奖励”栏。主要记录会计人员在贯彻执行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绩显著,受到单位和上级给予的各种奖励事项。
2、“违纪”栏。主要记录会计人员因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受到单位和上级给予的各种处分事项。
3、“其他”栏。主要记录会计人员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技术水平鉴定,业务意识考核,报刊上发表的专业文章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考核并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以上记录,一般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会计主管人填写,会计主管人员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三、《会计证》颁发范围和对象:
1、市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业、事业(包括街道企事业),以及中外合资的企事业(中方人员)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现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人员)。
乡镇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按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下达的“关于乡镇企业试行《会计任用证》的联合通知”执行。
2、现未从事会计工,但具有会计专业学识水平,热爱会计工作的其他现职人员。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自学或补习过会计学科,达到一定会计专业学识水平的待业青年,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也可发给《会计证》,以备推荐录用。

四、颁发《会计证》,应经过考试(考核)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证》,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熟悉会计业务,具备履行会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3、从事会计专业一年以上,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财经纪律,能按有关财经政策、制度办理会计业务;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当好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五、发证办法:
1、发证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昆明市财经局负责《会计证》的颁发工作。市财政局可以成立相应的考核组织,具体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2、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和现职其它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报发证机关,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给《会计证》;志愿从事会计工作的待业青年,由本人向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申请,报发证机关审核,考试合格后,颁发给《会计证》。
3、考试(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年再一次参加考试。考试(考核)细则及有关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制定。

六、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仍未取得《会计证》者,不能再继续担任会计工作,由所在单位调换其它工作。

七、对严重违法乱纪,给国家、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会计人员,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会计证》。

八、持证会计人员在本市内调动工作仍从事会计专业的,《会计证》可继续使用。调离本市或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由调出单位在《会计证》备注栏注明意见,交本人保管。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证》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地区会计工作”的规定,《会计证》实行统一颁发。分级管理。

十、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昆明市财政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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