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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净月自然风景区资源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1985]157号
  • 【发布日期】1985-07-18
  • 【生效日期】1985-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净月自然风景区资源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净月自然风景区资源管理的通告

(1985年7月18日长府〔1985〕157号)

净月风景区是我市的游览区域。其辖区(包括保护控制区)北起长吉公路潘家染房屯以南,南至郊区农林乡南界(包括大顶子山),西接长双公路(包括公路西部的大顶山和市实验林场用地),东由郊区三道、农林乡向双阳县境延伸一公里,与泉眼、奢岭乡为邻,总面积约一百五十平方公里。风景区内的山石、水域、林木植被都是国家的重要风景资源。多年来,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山采石,垦荒种地,乱建房屋,使风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现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发布《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春市总体规划,为把净月风景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好,特通告如下:

一、净月风景区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对净月风景资源管理的主管机关。风景区内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区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对风景区林木植被要严加保护,允许游人进入的地段,严禁烟火、打猎、严禁破坏树木、花草等植被;禁止游人进入的地段,一律谢绝游览。

三、凡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八月末前到风景区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不允许继续开采的单位或个人,要在限期内搬迁,拒不搬迁者,由风景区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授权市风景区管理局对风景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的属于市实验林场、郊区林场、水产研究所的生产性工程除外),按照风景区的规划进行审批,确定工程位置和建筑造型,并经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对现有的有碍观瞻的房屋建筑,要由房屋所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整顿清理。凡未经批准的各种建筑,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五、在净月潭水库内,水产养鱼实验与旅游实行统一规划,彼此兼顾,划定使用区域。要保持水库水质的洁净,驻风景区的各单位不准往潭内排放污水,游人不准往潭内乱扔杂物,非指定区域,不准游泳、钓鱼。

六、风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的摊床、售货亭位置的确定,由风景管理局批准。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风景区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劝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可给予罚款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本通告由净月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公安、工商行政、林业、水利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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