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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7-09
  • 【生效日期】1985-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通知

(1985年7月9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和省政府苏政发[1985]83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农业税调整和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任务。从今年起,农业税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省相应地调整了我市农业税任务。为了照顾原有负担基础和不改变计征方法,现按粮食比例价比原统购价上升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调整农业税征收价格,相应调整折征代金任务。这样做,既保证了省下达调整任务,又简化了计算方法,便于落实。各郊区、县要将调整后征收价格和折征代金任务,按上述比例落实到纳税单位和承包户,不得任意增减。

二、征收方法。对有征有购的承包户应缴的农业税,在粮、棉等农产品收购环节征收;对有征无购的承包户应缴的业务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有关征收、结算等问题,依照市政宁政发[1985]173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今年农业税征收意见报告的通知》规定办理。
关于委托粮、棉等农产品收购单位代征农业税应付给劳务费问题,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由收购单位与财政部门协商,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劳务费具体标准,在省拨征收经费中开支。

三、增加农业税收入划分。农业税调整价格后,省对各地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并规定增加收入部分分成比例(上交中央一半以外,其余一半省与县对半分成,市比照县的比例执行),待年终进行单独结算,各郊区的分成年终由市分配。

四、减免工作。农业税调整折征代金后,如个别纳税户按新价交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报经市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加强领导。农业税由以征粮为主改为按新价折征代金,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给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向农民进行宣传解释工作。讲清农业税政策和改按新价折征代金的道理,教育广大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好征收、结算工作,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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