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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4-03
  • 【生效日期】1985-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5年4月3日皖政〔1985〕32号)

当前,我省煤炭缺口很大,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充分利用我省煤炭资源丰富的优势,在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煤炭部、财政部和我省达成的《关于解决安徽省煤炭问题的三点协议》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两准”统配矿和省统配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排的煤炭分配计划,保证合同兑现。

二、从一九八五年起,“两准”统配矿计划内递增的煤炭,百分之三十留省使用,由省计委纳入计划分配;计划外超产的煤炭,百分之七十留省使用,由省经委统一调度,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安排,其价格由省逐年核定(一九八五年按国拨价加一倍计算),与计划价格的差额部分,中央财政补贴一半,用户负担一半。

三、由“两准”煤矿支配使用的百分之三十超产煤,实行议价自销,但应优先照顾省内需要;确需用于同外省开展协作的,应经省经委同意。

四、省属统配矿的超产煤,仍按省政府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淮南、淮北市地方矿生产的煤炭,以及“两准”统配矿不计产的小进煤基建煤、脏杂煤等,除了当地使用外,多余部分报省经委统一分配,并安排运输计划。

五、除“两准”统配矿(包括刘桥一矿)按国家计划调往省外的煤炭外,其他计划外煤炭一律留省内使用;确需出省的,应经省经委批准。否则,铁路、公路、航运部门不得承运,银行不得办理结算。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外运煤炭的管理。今后,凡查出未经批准运往省外的煤炭,当地政府可指定一个部门按国拨价收购,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对承运单位处以与运费等额的罚款。

六、“两准”统配矿和地方各矿要积极组织增产,制订增产计划,按月执行,层层落实,保证完成。铁路、航运部门要千方百计挖掘运输潜力,按省经委的安排搞好计划外煤炭运输。凡省经委安排的煤炭,每吨可加收运费五角,由用户负担。
以上通知望即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由省经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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