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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 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0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3-01
  • 【生效日期】198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 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
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为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北海市(包括所属防城港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给予北海市的特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前来北海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外企业)实行以下优惠待遇:

一、从一九八四年到一九八七年,客商投资在北海市兴办的中外企业,不论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在其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一律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其中:


1、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等利润较低的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合作、合资经营的企业,按规定头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二、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申请批准,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的八年内,前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投资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北海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更多优惠。


四、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凡属于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的,其在中国境外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五、中外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从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在本市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七、客商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利润的所得税(即“汇出税”)。


八、中外企业按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生产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核实,报上级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


九、中外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十、中外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和管理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器材,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十一、中外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原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补税。


十二、在中外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十三、中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以出口为主,属于国内短缺的,或者客商确实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或者使用国内原材料、零配件较多的,均可按我国政府规定,内销一定比例。属于国内急需的或国内需要进口的,可以以内销为主。


十四、中外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委托客商的销售机构或我市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十五、采用先进技术生产的中外企业,经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十六、中外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上所需的物资,可在国内或国外购买。在国内购买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除了国家规定的少数物资需要按国际市场计价,其他品种视同国内企业一样执行国内现行价格。交通运输也按国内价格标准收费,均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


十七、客商在北海市的用地按需要提供。使用土地的年限,可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次订立的土地使用协议,最长的年限为:工业仓储用地三十五年;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五十年;商业、服务业用地二十五年;旅游建筑用地三十五年;科学、文教、医疗卫生五十年;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业用地三十年。协议年限期满后,还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十八、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按不同区域、行业,每年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1.00 0.80 0.60
商业服务业用地 5.00 4.00 3.00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3.00 2.50 2.00
旅游建筑用地 4.00 3.00 2.50
露天游乐场用地 0.30 0.30 0.20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 - - 0.20
土地使用费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幅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十九、土地开发费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60 56 45
商业服务业用地 90 78 68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75 65 55
旅游建筑用地 78 68 58
露天游乐场用地 50 45 33
种植、养殖、畜牧、林业用地 - - 33
文教、科学、医疗卫生用地 45 38 30
土地开发费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在百分之二十以内。

二十、对一九八七年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合同期在十年以上的,土地开发费实行优惠:一九八五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二十,免收土地使用费六年;一九八六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十五,免收土地使用费四年;一九八七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十,免收土地使用费二年。


二十一、土地开发费在发出《土地使用证》时一次缴交。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分年缴交,但需按规定利率加收。如遇调价,则按新价加息缴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客商独立企业,客商所负担的土地开发费用外汇支付,以人民币结算。


二十二、对经确认是技术、工艺、设备特别先进,或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给予特别优惠。


二十三、在北海市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十四、中外企业可按国家规定,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


二十五、对进出北海市的客商和中国境外的技职人员,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二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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