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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94号
  • 【发布日期】1984-11-26
  • 【生效日期】1984-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11月26日津政发〔1984〕194号)

各郊区(含塘、汉、大)、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将三千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这是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民办转公,必须贯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所需劳动指标,首先从今年市教育局自然减员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劳动局统筹解决。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明纪律,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市郊区、县和塘沽、汉沽、大港三区的农村学校,尚有民办教师八千零六十四名,其中:小学民办教师七千一百四十四名,中学民办教师九百二十名。多年来,大部分民办教师分布在我市农村的偏僻地区,他们艰苦奋斗,忠于职守,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是我市农村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他们的经济待遇不稳定,收入低,生活和工作条件差,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与当地农民相比,显得更低。同时,由于他们的家属分到责任田等承包任务,又出现了“耕教矛盾”,直接影响了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
为使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进一步稳定,有效地提高教育质量,我们建议今年将三千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对那些政治思想好、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身体健康的民办教师经过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转为公办教师。其教龄应在三年以上,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对少数十五年以上教龄的骨干教师可放宽到四十八周岁。转公的民办教师工资均按现行国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来源除国家原发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外,每年需八十五万七千二百四十四元。
对其余五千余名民办教师进行一次整顿,合格的明年再转两千人,剩余不合格的,由师范学校毕业生顶替,这样争取明年将民办教师问题基本解决。
当前,对这部分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应提高其公助部分的补助。小学民办教师公助部分提高到每月四十三元,中学民办教师提高到四十九元五角。其资金来源除国家原发的民办教师补助外,每年需一百四十四万四千七百五十六元。以上两项每年共需二百二十六万元,建议请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此外各郊、县、乡(镇)政府还要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通过集资办法,增加教师的收入,使教师的收入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
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原属区(县)、乡、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落实其责任田等承包任务。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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