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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人事局文件
  • 【发布单位】82503/82506
  • 【发布文号】市科发[83]第073号
  • 【发布日期】1983-08-24
  • 【生效日期】1983-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人事局文件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人事局文件

(市科发(83)第073号)

关于《西安地区科学技术人才智力交流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委、办、局,西电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西安地区科学技术人才智力交流试行办法》业经西安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试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人事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西安地区科学技术人才智力交流试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开创西安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安地区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科技人才智力交流的原则和形式
“智力交流”即在技术干部隶属关系、编制基本不动的情况下,打破地区、行业、单位界线的人才交流。人才智力流动要求做到学用一致、发挥专长、挖掘潜力、调济余缺、本人自愿、组织同意。主要形式有:
1.聘请顾问。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聘请教学、科研、企业等单位的高、中级科技人员担任技术顾问。
2.借调。凡在本单位范围内无法调济而又急需的科技人员,可同拥有这方面专业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协商借调,签订借调合同。借调人员,原单位待遇不变,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3.定期支援。科技力量强的单位组织力量定期支援科技力量薄弱单位。支援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单位协商签订合同。
4.专项支援。协商双方以某项专门任务为对象,由援方选派科技人员到需方工作,直至达到合同的规定效益。选派的科技人员可定期轮换。
5.兼职。科技人员的兼职,分为长期、临时和业余三种。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选用适当方式聘请科技人员兼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根据本人专长,申请或应聘到有关单位兼职,原单位应予以支持。
6.聘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聘用退休、退职和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工作。

第二条 报酬标准
1.凡聘请顾问。借调、定期支援的报酬,按借聘、支援人员原基本工资的两倍计算。其本人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奖励及其它补贴由原单位负责。
2.专项支援的报酬按所承担专项任务的技术水平高低,实施难易程度,时间长短、效果等因素由双方商议确定,或由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鉴证后商议确定。
3.兼职报酬标准可将兼职时间折合为标准工作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
4.被借聘科技人员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聘方支付。由西安地区借聘到外地区或由其它地区借聘到西安地区工作一年以下的科技人员,符合国家有关探亲规定的可享受探亲假,费用由聘方支付。
5.提供技术经济情报。进行生产技术辅导等不易计算劳动时间和经济效益的,可根据工作量和成效大小及受援单位收益多少,每年付给相当于本单位一至四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一次性报酬。

第三条 被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报酬
1.凡被聘为技术顾问、借调、兼职(工作时间)和支援的科技人员的报酬,按单位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分配。由受聘方在聘方所支付的报酬中,拨出借聘人员原工资的30%作为本人的津贴费(包括交通费和伙食补贴费在内)。40%作为本单位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收入,剩余部分作为单位营业外收入。由西安地区借聘到外地区的科技人员,报酬可增加5%。
2.凡不脱离本职工作且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业余兼职人员,原则上可全部领取聘请单位所发的津贴费。
3.聘用退休、退职的科技人员承担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任务,如与本单位科技人员承担同等工作量的,除应补足其退职退休前的工资差额外,其余补贴费用,参照上述报酬办法由双方商定。
聘用闲散科技人员的报酬根据本人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亦可参照上述报酬办法由双方商定。
4.应聘科技人员的报酬,应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如未达到合同标准时,应扣除其报酬,扣除百分比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从西安地区应聘、借调到边远山区、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其山区生活补贴费按陕西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西安市科委与西安市人事局为科技人才“余”、“缺”单位挂钩“搭桥”,协助“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帮助解决人才交流中的有关问题,并作为合同鉴证的一方,监督合同的贯彻执行。合同签订双方应将合同付本交西安市科委及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 借聘单位在智力交流中的费用开支,生产单位可计入生产成本,非生产单位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被借调的人员与聘用单位共同研究的科研成果和重大革新项目,属双方所有。不经聘用单位同意,不能私自转让。申报所得的奖金,由双方共同享有,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八条 被借聘人员在聘用单位生产、科研中推广应用其所在单位的科研成果,可按《陕西省技术有偿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借聘人员的工作成绩或科研成果,由聘用单位负责鉴定,并应将鉴定材料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者,借聘单位应及时向原单位建议给予必要的奖励和晋升技术职称。

第十条 各单位在科技人员智力交流过程中,要树立全局观点,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为四化多做贡献。同时,要注意保证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自修业务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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