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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10-27
  • 【生效日期】1981-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

(1981年10月27日皖政〔1981〕181号)

我省地处江淮,历史悠久,地上地下文物丰富。保护好祖国的珍贵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发扬祖国的历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创造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年浩劫中,许多珍贵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有些地方破坏文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加强文物保护,制止破坏,特布告如下:

一、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遗址,古城址,古墓葬,石刻,石窟造像;革命文献,历史的和革命的纪念物品,手稿,珍贵古旧图书,历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均属国家文物保护的范围。

二、凡已公布的国家、省、市、县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改建、拆毁,也不得进行有害文物安全的其它活动。在保护范围内,非经公布机关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在其周围修建新建筑必须事先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要重新审核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有损安全和有碍游览开放的,应限期迁出;可以继续使用的,要与文物部门签订合同,并负责保护、维修。

三、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包括古生物化石,即“龙骨”),概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也不得擅自挖掘、破坏或据为己有。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墓葬、古遗址或重要文物,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文物管理部门派人清理。

四、省内文物市场统由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由文物部门归口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收购。家传文物只准向文物商店及其代购点出售。严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文物商业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五、各地银行、废品收购部门及冶炼厂、造纸厂等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做好拣选文物工作。发现文物要及时通知文物部门派人鉴定、收购。

六、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国家颁布的文物政策、法令,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对保护文物有功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文物、违反 文物保护法令者,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以上布告,望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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