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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5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5-31
  • 【生效日期】1981-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1981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变通为每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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