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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10-27
  • 【生效日期】1980-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

lign='center'>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27日)

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有计划地繁殖推广优良品种,防止和克服品种多、乱、杂现象,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作用,加速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农作物品种报审条件
1、凡有连续二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试验结果的品种,均可申报参加省区域试验,根据省区域试验结果,择优进入生产示范。
2、报审品种,一般应较当地推广品种的原种,在生物统计上表现增产显著或具有某种特殊优良性状,如优质、早熟、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等优点。纤维作物要有正式的纤维物理性能测试与试纺结果。油料作物要有含油率、油脂品质的测定。
3、送审品种单位要保证提供省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所需的种子,并保证种子不得带有检疫性病虫害。
4、报审品种应填写品种审定申请书,并附有全株、果穗和籽粒(或果实)的照片和标本。

二、审定程序
1、品种审定的过程,从参加省区域试验开始到生产示范结束为止。凡报审的品种,首先由选育和引进单位填写品种审定申请书,报送地、市品种审查小组签注意见,再推荐报省;省直单位可直接报送。经批准后,参加省区域试验,成绩优异的进入生产示范,经过二年以上的试验,按结果进行审定。
2、经审定合格的品种,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确定其适应推广地区,再由种子部门加速繁殖、推广。

三、品种命名
1、经审定合格的品种一律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登记命名,并建立品种档案。新品种的名称,一般应简单易记。地、市审查小组及选育单位都不得对品种命名。
2、引进品种一般应采用原名,如原先未命名者,亦可征得原单位同意予以命名。
3、新品种与原来品种基本相同,属于提纯夏壮范围的,一律不另命新名。

四、奖惩
1、经审定合格批准推广的品种,对选育(引进)、区试、示范以及在繁殖推广上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2、对目前生产上已使用的品种,要分期分批进行审查,对同意继续推广的予以追认。今后凡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推广。审定合格的品种,只能在批准范围内推广,不得越区;对任意推广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在生产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3、对承担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的单位应给予经济补贴;对由于不负责任造成报废的应给予批评,并停止发给补贴。
4、区试和示范的种子价款及粮油指标,由省统一核销。

五、附则
本暂行规定实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有关品种审定的实施细则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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