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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保护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4-14
  • 【生效日期】1980-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保护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保护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

(1980年4月14日)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保护森林,人人有责。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 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擅自进入林区,偷砍盗伐国家和集体的林木;有的以搞副业为名,有组织地乱砍滥伐林木;有的私自在林区非法收购木材和木制品;有的倒贩木材和木制品,牟取暴利。这些行业,造成了森林资源的破坏和市场管理的混乱。也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为了维护《 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坚决煞住毁林歪风,特布如下:

一、坚决维护国家、集体的森林、树木的所有权。国有林和集体林同属社会主义公有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非林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占和砍伐;凡已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已砍伐的,必须赔偿损失。凡因林业权属未定而发生纠纷者,暂维持现状,不得砍伐。

二、严禁乱砍滥伐,严禁典卖青山。任何非林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林区采伐木材。集体林的采伐,不准突破国家计划规定的数量。社队在自有林内采伐自用木材,年采伐量超过十立方米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公路、河流、渠道、水库、矿山的森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砍伐。凡是偷伐的林木,抢劫的木材,非法收购的木材、木制品,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三、切实加强木材管理。社队集体生产的木材,应交售给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变相销售。凡运输木材、竹子和竹木制品(包括半成品)出县、出地、出省的,必须在县、地、省林业部门签发的出境证明;其中出省的木材,需先经省的物资部门签署意见,再由省林业部门处理。严禁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向社队收购木材、订购木制品,更不得搞非法协作,私运木材。社员个人上市交易的木材和竹、木制品,需持生产大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自产证明。否则,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干预。各级政府对木材市场要进行检查整顿,保护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禁止木材夜市,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四、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无论单位和个人,凡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的,都要查明责任,限期还林。在护林防火戒严期,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遇有火灾,要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尽快扑灭,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实验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圣地的林木,严禁砍伐。对太白、佛坪自然保护区, 要特别严加保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
何人不得擅自进入。

六、广泛开展爱林护林活动,国家干部、职工、社员群众,要认真学习《 森林法》,坚决贯彻《 森林法》,模范遵守《 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林业的政策、法令。自觉地制止破坏林木的行为,支持护林人员履行职责,协助查处毁林案件。对一些来路不明和非法套购的木材,要扣留查处。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毁一棵要栽活三棵,并处以罚款。对围斗、殴打、伤害护林人员者,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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