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科[79]第267号
  • 【发布日期】1979-10-15
  • 【生效日期】1979-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通知)
(沪科(79)第267号)

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各区、县、局(院):
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干部授予技术职称意见”的精神,我们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现代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将越来越重要。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科技干部的一部分。对科学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作出的贡献,评定技术职称,是调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对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新工作,情况也比较复杂,又缺乏经验,拟定的《暂行办法》是否完全符合实际,尚待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因此,希望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考核领导机构,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科技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一部分。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速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干部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发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和技术工作组织管理的人员,称为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
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根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分管的工作内容和所在单位科技人员使用的技术职称,分别归属于工程技术、农村技术、科研、教学、卫生等类别。

第二条 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政治标准: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任务,刻苦钻研科学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全心全意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业务标准:
(一)中专毕业,实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助理技术员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1)具有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对分管的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有基本的了解;
(3)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进行某一方面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二)高等院校毕业,实习一年期满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助理技术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确定或提升为技术员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1)具有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分管的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能基本掌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独立处理分管范围内的一般工作,能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3)能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技术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提升为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1)对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科学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能参与制定、审查分管范围内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计划,并能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2)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对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科技工作的进程有一定的了解,能总结其中经验教训,能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
(3)能协助指导助理技术员、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4)在工作中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5)能阅读一门外文(视工作需要而定)。
(四)担任科技管理工作的工程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提升为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对管理范围内的科学技术有较广博的知识,熟悉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本系统有关科学技术的长远规划提出有价值的见解;能参与制定、审查本系统的有关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2)熟悉和掌握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能分析和提出有效建议;
(3)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组织管理或完成重要科技任务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显著的成绩;
(4)能指导工程师、技术员等科技组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熟悉一门外文。

第四条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不拘一格破格提升。

第五条 为了适应各种具体情况,可按下列原则确定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
(1)从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根据本暂行办法评定相当的技术职称;
(2)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可不受原有学历、资历的限制,根据本暂行办法,按照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评定相当的技术职称。从工人中选拔的科技管理人员,其条件相当于工程师,而基础理论欠缺的,则可定为技师;
(3)从科技干部中选调专职从事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的,可根据本暂行办理,评定相当的技术职称;
(4)目前从事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如果不是从科研技术岗位上调任的,没有中专或大专毕业学历的,一般不必给予技术职称。需要时,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本人条件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5)从事行政等管理工作的,一般不评定技术职称。原有技术职称可以保留。

第六条 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法和定职升职的审批权限,参照科技人员的考核方法和审批权限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