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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7〕142号
  • 【发布日期】2017-12-11
  • 【生效日期】2017-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  

国函〔2017〕142号

 

江苏省、山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与韩国共同建设中韩产业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江苏省盐城市设立中韩(盐城)产业园,在山东省烟台市设立中韩(烟台)产业园,在广东省惠州市设立中韩(惠州)产业园。上述3个产业园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中韩产业园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充分发挥对韩合作综合优势,打造中韩地方经济合作和高端产业合作的新高地。要积极落实中韩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加快复制推广上海等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努力把中韩产业园建设成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示范区,中韩对接发展战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贸易和投资合作的先行区。  

        三、江苏省、山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有序推进中韩产业园建设发展。要尽快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中韩产业园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  

        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注重总结经验,在体制创新和政策实施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中韩产业园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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