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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16〕128号
  • 【发布日期】2016-04-21
  • 【生效日期】2016-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201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 

        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3.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四、工作机制 

        1.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装备保障。 

        2.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五、试点案件范围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六、试点模式 

        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发展,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的共通性等因素,同时应当吸收和借鉴少年审判三十多年的探索经验和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试点法院时,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下述模式开展试点工作: 

        模式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已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并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尚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可在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家事案件。 

        模式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少年审判受案范围调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共用,以免重复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七、试点法院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在辖区内再增加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八、试点期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为两年。 

        九、试点指导 

        1.各试点法院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重点工作,专项研究部署,积极进行基层探索,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规划和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试点工作。 

        2.上级法院要加大对试点法院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总结试点得失,反馈试点效果,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试点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动态的跟踪和指导,研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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