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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4]46号
  • 【发布日期】2014-05-27
  • 【生效日期】2014-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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