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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5号
  • 【发布日期】2007-02-11
  • 【生效日期】2007-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
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
(二○○七年二月)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问题,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还在产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依法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省正处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认定范围。根据国办发〔2006〕91号文件精神,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一)根据企业欠薪的不同情况,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方法筹集资金,有效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重点督办,责令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把2006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解决,力争在2007年春节前解决支付。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发挥优势,支持和促进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解决。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诚信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承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要会同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定期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大检查,及时纠正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三)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适时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劳动者工资。

(四)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五)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完善劳动保障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六)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一)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要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责任分工。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组织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工资拖欠问题。

(二)做好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严防事态扩大。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切实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要充分发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保障功能,切实保障被拖欠工资劳动者的生活救济。对欠薪逃逸人员涉及合同诈骗等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协调机制。“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合力,确保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

经贸部门负责解决除国资部门监管企业外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摸清这类企业拖欠工资的底数,建立欠薪台帐。

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摸底,建立欠薪台账,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健全欠薪约束制度,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办法,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并作出公务消费约束的规定。

外经贸部门负责监管或所属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摸底,建立欠薪台账,切实解决本行业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

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公安部门对恶意欠薪、涉嫌卷款逃匿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行政司法联动,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欠薪、逃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追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和保证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对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纪律责任。

司法部门要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内容,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申请程序,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诉讼指导。鼓励和支持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的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

人民银行应做好工资保证金账户专户的开户核准工作,并将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工商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记录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不诚信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依法行使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解决欠薪问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积极帮助劳动者追讨工资;推动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协调处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报告。企业工会要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发现有欠薪情况或者苗头,及时向企业指出,并要求其改正,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统计汇总和工作调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摸底调查的工作指导,会同经贸、国资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历史拖欠的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工作。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2007年3月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工作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名单、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摸底情况及清欠工作计划报送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厅际联席会议将从2007年3月起按月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五)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和实际效果,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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