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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13〕295 号
  • 【发布日期】2013-12-27
  • 【生效日期】2013-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2013〕295 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院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审判执行、法院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涌现出了一大批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实际行动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等199个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刘黎等200名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部门和广大干警要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坚定信仰追求,牢牢把握和服务大局;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切实解决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四风”问题;要以先进为榜样,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活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立足本部门和岗位实际,忠诚履行职责,在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科学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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