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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3〕95号
  • 【发布日期】2013-12-02
  • 【生效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95号

 

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自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自保公司健康发展,现将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关于设立条件。自保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自保”字样,并明确财产保险性质。

    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2.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3.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三、关于自保公司筹建和开业。设立自保公司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自保公司申请筹建,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特征、保险需求、已投保业务规模、设立自保公司的目的、运作模式、管理架构、外包服务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保险行业投资的,还应当说明现有保险子公司与拟设立自保公司的业务划分和功能定位。自保公司开业参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执行。

    四、关于保险经营。自保公司经营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保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开展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上报异地承保理赔等方案。自保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应当恪守对其设立的自保公司做出的承担风险责任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五、关于监督管理。自保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独立运营,在人员、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母公司建立防火墙。除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专门准备金。自保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在资金方面的关联交易情况。自保公司业务统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统计口径。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对偿付能力不足的自保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时,母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自保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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