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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发〔2012〕27号
  • 【发布日期】2012-12-26
  • 【生效日期】2012-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
 
法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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