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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0〕86号
  • 【发布日期】2010-10-08
  • 【生效日期】2010-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保监发〔2010〕8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 话:01066286100

传 真:01066288110

邮 箱:tjzdc@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

根据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指标分为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和非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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