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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2-11
  • 【生效日期】2009-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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