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
  • 【发布日期】2010-09-25
  • 【生效日期】2010-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其自身名称、地址发生改变的,按照保健食品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备案进行办理。

办理时,申请人除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合并、注销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