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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监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0〕75号
  • 【发布日期】2010-08-26
  • 【生效日期】2010-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监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10〕7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批。

2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3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准。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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