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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 【发布文号】建市施函[2010]80号
  • 【发布日期】2010-08-12
  • 【生效日期】2010-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于2007年启动,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初始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将陆续到期。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即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建造师注册企业要将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比对,发现有以下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书和印章:

(一)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年龄超过65周岁的,要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布置该项工作,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及时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表)的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以及处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情况报我司,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我司将对有关工作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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