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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函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函〔2008〕20 号
  • 【发布日期】2008-02-14
  • 【生效日期】2008-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函

(闽政办函〔2008〕20 号)




省财政厅、地税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的请示》(闽财税〔2008〕5号)收悉。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尤溪、将乐县铅锌矿的实际情况,参照邻近和相似矿山的税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从按五等下浮30%调整为按三等征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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